福州4傢餐飲單位采購不合格魚被曝光

社區公寓大廈抽肥州4傢餐飲單位采購不合格魚被曝光

時間:2017-11-13 10:08來源:中國消費網作者:張文章 瀏覽:22原文:

核心提示:11月8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台中通水管公佈四起餐飲單位采購不合格食品案件,其中3傢餐飲單位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各罰款5000元。該局提醒經營者采購魚類產品註意篩選確定相對穩定、產品安全質量有保證的原料供應渠道或供應商,嚴禁使用來源不明魚類產品。

11月8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四起餐飲單位采購不合格食品案件,其中3傢餐飲單位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各罰款5000元。該局提醒經營者采購魚類產品註意篩選確定相對穩定、產品安全質量有保證的原料供應渠道或供應商,嚴禁使用來源不明魚類產品。

福州轄區內的福清市音西嘿魚餐飲店於2017年5月16日,從福清天鮮配貿易服務有限公司購進36斤黑魚用於制作成品銷售,該批次黑魚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黑魚的行為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購進的36斤黑魚,進貨價格12.5元/斤,其中2斤被抽檢,售價24元;34斤用於成品銷售,售價895.8元。當事人貨值金一般家庭抽肥額計919.8元,違法所得計919.8元。鑒於當事人不知道其經營的黑魚是違法商品且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屬於予以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10月23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處罰決定,沒收該店違法所得919.8元,處以罰款5000元。

福建瑞鑫大酒店實業有限公司今年5月兩次從福清市江陰黃玉林海鮮店店購進7.6斤包公魚,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發現上述產品中的呋喃唑酮代謝物檢驗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中5月20日當事人購進4.3斤,進貨價30元/斤,5月22日購進3.3斤,進貨價29元/斤。至案發之日止,上述批次的包公魚已全部售出,售價68元/斤,共計貨值經營額是516.8元,當事人從中獲取違法所得516.8元。10月23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處罰決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516.8元,處以罰款5000元。

福建師范大學福清分校於2017年5月2日購進食品原料魷魚20斤作為該校向高園食堂餐飲加工原料使用,購進總價為125元。2017年5月24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福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技術中心對當事人購進的上述批次魷魚進行抽樣,經抽樣檢驗,揮發性鹽基氮項目不符合GB2733-2015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能如實記錄上述食品的進貨臺賬並保存相關憑證。至案發之日止,貨值計193元,違法所得計168元。10月31日,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處罰決定,對該校未建進貨臺帳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該校長違法所得168元,處以罰款5000元。

福州市閩清縣下祝阿強酒傢於2017年5月20日從正規渠道采購黃瓜魚(海水魚),經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中心抽樣檢驗,結果發現該批次黃瓜魚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235號公告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因該酒傢能履行相關責任,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11月2日,閩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日期: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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